复印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如果原始凭证丢失,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从外部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若发生遗失,必须由原开具单位出具带有公章的证明,该证明需明确记载原凭证的编号、金额及具体内容等。此外,还需得到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认可,方可替代原始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