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共青团收取的团费不属于应税行为。

该文件明确指出,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收取的费用,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均视为非经营活动,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活动不会受到税收影响,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