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效凭证的提供时间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在处理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记录的金额进行核算。然而,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企业必须补充提交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