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时,应当采用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于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如后续信息显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先前估计不同,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规定服务期间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计算;而以规定业绩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则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长度。

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以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时,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按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二是若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可测,则按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增加所有者权益。

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并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定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从原理上讲,此类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后才可行使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换取其他方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均需进行纳税调整。此外,企业通过回购股份奖励本企业职工的行为也视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按企业承担的基于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增加负债。而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根据最佳估计情况,按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之前估计不同,则需要调整,并于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水平。企业应在负债结算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重新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均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从企业所得税原理来看,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被视为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如成本、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法规定的扣除时点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通常而言,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行权时确认扣除。对于会计准则下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已按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部分,在行权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样地,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所进行的会计处理也需要在行权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