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时,将按照简易办法以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进一步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详细规定了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计算方式。具体来说,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 3%);而应纳税额则通过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2%。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增值税的征收流程,减轻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