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设立,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那些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相应的资金。该保障金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需按比例确定应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即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其次,计算应缴金额,公式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乘以上年职工的平均年薪。

在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记录为管理费用—残保金;贷方记录为应付职工薪酬—残保金。

当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会计处理方式为:

借方记录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录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