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支票作废时,必须在其存根上加盖“作废”印章,并将其粘贴在相同号码的存根上,以确保严谨性。

(2)领取支票簿时,需由主管指定的经管员进行编号,并将这些信息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中,然后发放给经办人员进行签章使用。

(3)每日营业结束后,经办员应立即核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并在存根最后一张背面结计金额,确认其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一致,同时还需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4)使用完毕的支票簿(存根),必须交还给经管员进行核查,确保使用张数和作废张数相符,并在“空白单据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后妥善保存(订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