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债权债务和存货咋处理呢?
公司注销过程中,债权债务及存货的处理是关键步骤之一。首先,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任何新的经营活动。然而,为了清算的目的,公司清算组有权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在此阶段,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到期的债权,并尽可能要求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进行变相清偿。
接下来,关于债务的清偿,若公司现有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旦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则可以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向股东分配这些剩余财产。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在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法人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纳税主体与股东为不同性质主体(即股东不对企业负连带责任),一旦企业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会导致存货权属发生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这种情况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来说,由于其纳税主体与股东实为同一性质主体(即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在企业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并不会导致权属变化,实际上属于股东个人消费性质,因此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无需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关于债务的清偿,若公司现有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旦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则可以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向股东分配这些剩余财产。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在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法人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纳税主体与股东为不同性质主体(即股东不对企业负连带责任),一旦企业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会导致存货权属发生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这种情况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来说,由于其纳税主体与股东实为同一性质主体(即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在企业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并不会导致权属变化,实际上属于股东个人消费性质,因此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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