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工资和薪金,涵盖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等,以及与员工职位或雇佣相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股东的工资和薪金,如果这些费用实际上已经发生并被发放和申报了,那么它们也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合理地扣除相关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