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时,这被称为混合销售。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则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企业通常会建议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分开开具,但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合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