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捐赠,其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捐赠方面,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的捐赠,若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则该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地震灾区的捐款及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