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准则,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
首先,存货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这意味着,如果存货发生了减值,那么这种减值损失是可以在未来期间转回的。
其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损失也是可以转回的。
第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处理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同样地,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损失也可以在未来期间转回。
第四,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这表明,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
第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也是可以转回的。
第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
第七,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也是可以转回的。
最后,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这表明,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