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电子普通发票可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梁和水闸通行费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对于道路通行费,纳税人可以依据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来抵扣其进项税额。

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若纳税人未能及时获取到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他们可以使用其他通行费发票上的收费金额,通过特定公式计算得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同样地,在2018年全年内,如果一级或二级公路通行费的相关发票未能及时获取,则可以通过类似的公式来计算抵扣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二)至于桥梁和水闸的通行费,纳税人暂时可以根据取得的相应发票上的收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中提到的“通行费”指的是依法或依规设立并由有关单位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以及过闸费用。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