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差异:

1、成本法的应用范围。

(1)当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应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2)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也适用成本法。

2、权益法的使用范围,

(1)适用于存在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2)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主要关注的是初始投资的成本,对于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通常不做调整。

权益法则更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一旦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投资企业就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核算方式区别:

当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会受到被投资单位盈亏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时,才会确认投资收益。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