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所获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类型的补贴收入,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情况外,都应纳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指出,如果这些补助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那么在取得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反之,若是用来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的内容,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明确说明了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负责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方法或具体要求; (三)企业针对这笔资金及其支出进行了单独的会计核算。只有当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标准时,才能被视作不征税收入,从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否则,这部分收入将计入获得政府补助当年的总收入内,并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完成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后,需要保存提交并完成税款缴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