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活动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核算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区分。

首先,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参加的是公司组织的活动,那么中奖的奖品是在公司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员工年会抽奖奖品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在商场购物时,商场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你中奖了,那么就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