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设立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采用灵活的认缴制。这意味着企业在成立之初并不需要立即全额缴纳注册资本,而是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逐步到位。

因此,在企业尚未实际收到股东投资款之前,无需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也不需要执行其他会计分录。这种安排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财务灵活性和操作空间

当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企业应将收到的投资款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加相应的实收资本。

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