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针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统一车辆销售发票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认证确认期限延长至360日。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认证,纳税人仍可在2020年3月1日后通过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的进项发票,在未经过认证前,应暂记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实际认证完成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一旦完成认证,则需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