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汇算清缴需要进行调增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