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预收款项计税基础时,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因此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为0。
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分为两种情况:
1. 当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相同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2. 当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时,计税基础为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条的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举例来说,假设A企业在当期因某事项确认了200万元的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准予税前扣除,因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