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员工完成内部退养手续之后,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从原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不属于退休金范畴。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

(2)对于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先就职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需将其平均分配到从办理退养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有月份中。接着,将此平均值与当月的工资及薪金所得合并,并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标准。最终,以剩余金额为基础确定适用的税率。之后,将该月的工资、薪金总额加上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按照选定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个人在完成内部退养流程后至正式退休前期间再次就业并获得工资或薪金收入,则这部分新获得的收入应当与其在同一个月内从原单位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处理。此外,还需依法向相关税务机关主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