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领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

保险企业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准确计算并提取各种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些准备金的提取是为了应对未来的赔付风险,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健。

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保险企业可以将其提取的准备金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这对于提高保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

保险企业在计提准备金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并提取各种准备金,并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有助于保障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健,提高其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