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合法扣除以及允许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剩余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亏损,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将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各项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的情况。因此,企业的免税收入不能用来抵消之前应税项目产生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