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扩建支出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吗?
关于改扩建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或建筑服务,若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19年发布的一项新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该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这意味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对于此前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些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增值税改革的深化,旨在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在进行改扩建项目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合理规划税务处理,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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