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设定为9%。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的供暖期结束,针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为居民)提供的采暖服务所得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所谓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涵盖了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代收的以及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各类采暖费用。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当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代表居民供热时,相关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居民处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应免除的增值税额。

本文所指的供暖期,是指自下半年开始供暖至次年上半结束期间。而供热企业的定义则包括了热力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其中前者又细分为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三北”地区具体指的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