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该通知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意味着,从2009年开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将不再能够为购买方开具带有“废旧物资”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助于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引。

此外,这项政策的变化也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影响。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业务流程和税务策略,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短期内可能无法享受直接的税收优惠,但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综上所述,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重视,也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