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服务类收取对应增值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