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出售进口免税设备时能否抵扣已缴增值税的问题上,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规定,所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均需受到海关在一定期限内的监管。若此类货物提前结束了海关监管状态,则需向负责的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以便处理相关的补缴税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