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的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个月能用吗?
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当本期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其差额称为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金额可以继续用于抵扣未来期间的销项税额,且无时间限制。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