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通常将相关费用记录为财务费用。然而,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普遍接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如果能够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那自然是最佳选择。但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则需要根据2018年发布的第2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判断。该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境内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简称“应税项目”)的支出,如果对方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反之,若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可以采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凭证必须详细记载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此外,对于向个人支付的情况,还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