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以下是不得抵扣的范围: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 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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