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涵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助费),若该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此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然而,一旦超过这一数额限制,超出的部分将不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之中,而是按照单独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