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存货跌价准备和进项税转出怎么做分录?
根据《安徽国税关于明确增值税政策执行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一)对于存货,纳税人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在每期期末,如果存货的账面价值低于市价,因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被视为非正常损失,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当库存商品因过期、滞销或技术淘汰等原因被报废或低价销售时,这种情况也不被视为非正常损失,同样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