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基数: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第 875 号),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1)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样,使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应被误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能用于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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