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股东那里借款,如果利息为零,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股东可能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若利息已付,则必须提供相应的利息发票,否则这部分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享受税前扣除:

1. 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对于金融企业,该比例为5:1)。

2. 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一、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