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票据,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都可以视为合法凭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的境外的凭证,原则上可以入账列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境外凭证都可以无条件地入账。只有在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境外凭证有疑义时,企业才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总的来说,企业在处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和境外凭证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