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无法领取并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无法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相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具体其他相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