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关键方面:首先是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其次是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当会计处理中已经将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时,仅需对超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具体到视同销售的影响,应分项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1. 视同销售收入记录于附表三的第2行(对应附表一)。

2. 视同销售成本则记录于附表三的第21行(对应附表二)。

3.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则记录于附表三的第27行。